冀科外函〔2021〕15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河北省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加快构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按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9〕10号)、《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冀科外〔2020〕3号)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2022年度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合基地申报类型

  河北省国合基地分为四种类型: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请各申报单位参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确定申报国合基地类型。

  二、重点支持方向

  根据我省国合基地建设布局和发展现状,结合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需要,按照“建平台、拓渠道、聚资源、提能力”的建设原则,2022年度国合基地认定重点支持方向是:

  1.培育建设国际创新园。本着“培育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导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地方特色产业,利用产业链条比较完整、集中的产业集群优势,积极开展与国(境)外政府机构、科研单位、知名企业、高校等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对产业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申报国际创新园,除符合《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外,申报机构还须与国(境)外政府机构、科研单位、知名企业、高校等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园区内与国(境)外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关系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家以上、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达到2家以上。归口管理部门需对拟推荐的国际创新园进行调研论证并明确本级支持措施,由申报机构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将国际创新园建设列入厅市共建相关会商议题。

  2.鼓励支持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支持有关单位、机构立足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在我省建设或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或在国(境)外布局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搭建和拓展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与国外知名创新平台、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技术转移活动,促进国际优质创新资源在我省聚集或推动我省先进适用技术输出,助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技术力量配置优化,为我省创新能力提升提供支撑。申报机构须具备组织举办国际科技合作对接活动的条件能力,累计成功向我省或向海外转移转化技术成果5项以上。承担及参与我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对接活动的、活动现场签约项目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3.重点支持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我省有关单位和企业机构与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开展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创新平台和关键技术项目,或在国(境)外建设布局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中心、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境)外先进技术或推动我省先进适用技术输出,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创新研发平台、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研发任务的优先支持。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开展完成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优先支持。承担及参与我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对接活动的、活动现场签约项目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4.鼓励支持企业机构“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支持我省企业机构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密集或“一带一路”国家,通过自建、并购、合作共建等方式依法建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整合当地技术、人才、项目、服务等创新资源,开展科研开发、技术转移孵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引进来、走出去”活动。对于落地实施并取得成效的,根据国合基地类别,重点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上予以优先支持。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申报国合基地的,建设依托单位须为国内母体公司。

  按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被认定为2022年度国合基地的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其中,国际创新园不超过100万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不超过5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的,须在当地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且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和海外企业机构的设立时间须为2020年8月1日(含)之前。

  2.申报单位具备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管理创新等实施方案,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有引领和示范作用。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等在当地有固定场所,基础设施完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科研条件、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取得较好的研发成效;技术转移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孵化能力,服务功能完备,有效聚集当地创新资源,并建立了对接国内产业,促进成果国内转化、产业化的工作机制。

  3.符合《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的申报条件。基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4.国(境)外合作对象须是国(境)外知名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等,境内外合作双方签定相关科技合作协议,协议书有效期必须涵盖本次国合基地申报截止时间之后1年以上。申报时,需提供中外双方合作协议书(文本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及签约背景说明、签约照片等相关材料。

  5.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申报单位法人代表以及有关管理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6.申报内容及材料不涉密。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须填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填报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按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专项评审有关程序内容要求,组织开展国合基地评审认定工作。

  4.申报单位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要落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列入联合惩戒、记入科研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人员,不具备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五、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下列材料按顺序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1册,简装,一式四份,其中1、3、4、5项必须提供,2、6、7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1)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含实施方案)。

  (2)建设国际创新园申请(市政府)。

  (3)基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还需提供在驻在国(地区)注册登记证书、国内母体公司出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海外创新机构与国内母体公司系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中外双方合作协议书(文本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及签约背景说明、签约照片等相关材料。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还需提供土地购置证明或与驻在国(地区)签订的工作场地租约(文本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5)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取得的成果性材料。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或海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还需提供已取得成效的证明材料。

  (6)产学研合作协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

  (7)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技术转移合同或协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报送相关事宜:

  报送截止时间:2021年8月5日

  报送地址:省科技厅行政服务中心(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一楼,电话:85806198),《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含实施方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材料要求:纸质版胶装成册一式四份,《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含实施方案)电子版为WPS格式。

  联系人:郭玉梅  赵书海

  业务咨询电话:0311-86251062  85889240 

  附件:1.《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docx

     2.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汇总表.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