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引领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石农〔2014〕36号)有关要求,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创建工作采取合作社申请、县级现场检查和推荐、市级审核和现场抽查、公示和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市级示范社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和标准
根据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本次评定市级示范社不限定数量,凡符合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合作社,都可申报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是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符合《市级示范社基本标准》,同时兼顾产业分布和区域特色。同等条件下,贫困地区和积极参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优先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向市级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推荐,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科审核。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各县(市、区)2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科。
(一)各县(市、区)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的推荐文件和《市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二)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三)各县(市、区)对拟申报市级示范社进行现场检查,并填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财政补贴项目建设现场检查记录单》。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各县(市、区)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申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市级示范社申报质量,为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联 系 人:季新华
联系电话:0311-69117769
电子邮箱:nmjnjc@163.com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4日
县级申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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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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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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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成员总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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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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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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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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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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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财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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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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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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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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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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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按推荐顺序填报。
市级示范社基本标准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8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损害社员利益的行为。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格式)
申报合作社(盖章):
填报日期:2022年 月 日
一、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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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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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会同同级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申报材料进行了真实性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经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业监管等单位意见,特此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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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合作社情况表
格式见表1。
三、农民合作社其他申报材料
1.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更换三证合一新证的要特别注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6.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7.2021年资产负债、盈余及盈余分配、成员权益变动表。
8.所在地县级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出具的合作社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明。
9.本社2021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10.本社近年来所获的县级以上表彰、荣誉等。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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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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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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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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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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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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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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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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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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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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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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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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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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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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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成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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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成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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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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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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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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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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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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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营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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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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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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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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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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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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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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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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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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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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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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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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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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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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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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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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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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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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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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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出栏总量(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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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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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总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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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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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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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产品总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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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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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拥有量(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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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流转土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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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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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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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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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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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情况(仅限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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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社员外吸储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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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事先设定分红比例或承诺固定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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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资社员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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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资社员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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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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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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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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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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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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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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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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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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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过以下哪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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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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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商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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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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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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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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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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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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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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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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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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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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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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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情况表填表说明
此表由申报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填写。指标中涉及的资产、收入、财政扶持资金等数据,应与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根据财会报表的数据填写或计算)。所有数据应为统计期间内的数据,不同统计期间内的数据不得进行累加,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未注明统计节点的,均应填写2021年底数据。
1.农民合作社名称(代号1):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作社公章一致。
2.理事长社会兼职(代号2):填写非合作社职务,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3.信用等级(代号9):指合作社办理贷款业务所在银行或当地有关部门为本社评定的信用等级,如A,AA,AAA等。如果合作社没有贷款或没有银行为合作社评定类似的信用等级,可以不填。
4.期末贷款余额(代号10):指截止统计期末,合作社作为借款人,尚未归还各级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
5.盈余返还总额(代号11):指合作社本年度从可分配盈余中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
6.固定资产净值(代号13):指属于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
7.年经营收入(代号14):指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经营性收入,不包括国家财政补助、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成员个人收入。
8.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代号15):指合作社当年获得的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给予的补贴、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总额。
9.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代号16):指合作社成员本年度通过本合作社获得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领取本社工资收入和盈余分配收入。
10.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代号17):生产加工型合作社填写销售收入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具体名称。服务型合作社填写主要服务项目。农产品分为以下十三类,括号内为二级分类名:(1)粮食类;(2)油料类;(3)棉麻丝类;(4)糖类(甘蔗、甜菜);(5)水果类;(6)蔬菜类;(7)林特产品类;(8)肉类;(9)蛋类;(10)乳类;(11)皮及皮毛制品类;(12)水产品类;(13)其它(种子、其它)。填表时,将二级分类名填在括号内,凡是填写“其它”的均应标明具体的品种。
11.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代号32):指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业务的合作社成员自愿缴纳的信用合作股金总额。未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不填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