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区域内护理服务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石医保字〔49〕号)以及《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医保字〔24〕号),现将鹿泉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0年6月4日至6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工作日下午14:30—17:30
二、申请受理地点
鹿泉区石邑街38号鹿泉区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科(二楼203房间)
联系电话:67365187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按规定设置护理服务专区。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并设置长护险服务专区;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聘用或雇佣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满足长护险服务要求;
(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养老机构护理或医疗护理服务;
(六)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本市长护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规定;
(八)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九)护理服务人员应熟知长护险相关政策规定;
(十)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及长护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本条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开设护理服务专区的医院、护理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能够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已与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四、申请材料
(一)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设置护理服务专区的相关资质资料;
(三)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或与医疗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复印件;
(四)服务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不低于3年的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护理服务情况介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清单;
(五)单位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六)医护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护理员、康复士(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七)财务管理制度,申请机构应合法经营满1年,并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财务报表和业务量统计报表。
五、注意事项
请申请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附件1: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2: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石家庄市鹿泉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2: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