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业监管,根据《2020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双随机办〔2020〕1号)、《河北省建筑业行业监管办法》(冀建法改〔2020〕6号)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市政公用工程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市政公用工程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企业(简称“市政类企业”,下同)进行核查。

  (一)省本级核发资质的市政类企业,按不少于企业总量的5%随机抽取。各市行政审批局2019年核发资质的市政类企业,设区市随机抽取5家(低于5家的全覆盖)、定州、辛集市随机抽查2家进行核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随机抽取5家进行核查。

  (二)定向核查企业。2019年度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及存在拖欠、涉访情形较多的市政类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市政类企业资质情况。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规定,对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企业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等情况。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等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核查,其他人员按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进行核查。

  (二)企业入库业绩情况。在受检企业中随机选取15家施工总承包企业,抽查其录入四库一平台的1至2项省内业绩。

  三、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企业资质、入库业绩情况分别开展核查。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8月10日)。企业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资质标准入库业绩进行动态维护。

  (二)市级核查(8月11日至9月15日)。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受检企业名单,通知受检企业按核查要求提供受检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对其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完成核查后,于9月16日前将受检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各局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寄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对受检企业的入库业绩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核实事宜另行通知)。

  (三)省级抽查(9月20日至10月2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市级核查、省级抽查未合格的企业,以及录入业绩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公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企业报送材料存疑的,相关企业做好材料原件或证明材料的提供工作。

  四、核查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本次核查各项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每个单位指定1名核查工作联络员(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于8月7日前将名单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邮箱hbsxcb6116@163.com)。

  (二)各地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资质企业应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主动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按照核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核查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轻车简从,公正执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4日